长沙中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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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中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
长沙赛尔透平机械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长沙赛尔透平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公司)成立于2004年1月16日,是一家专业生产离心鼓风机、离心压缩机、能量回收透平膨胀机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多项发明专利,产品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冶金、有色、能源环保工业以及空分装置和煤气化领域,市场份额大。其主要资产为86亩工业用地、1.5万平方米厂房、机器设备、14项专利技术。
2018年6月19日,赛尔公司以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但公司具有行业领先技术,有望引进投资商盘活为由,向长沙中院申请破产重整。2018年7月16日,长沙中院裁定受理赛尔公司重整申请。
二、审理情况
赛尔公司虽然负债较高、面临停产,但其具有完整的生产产能、专业的生产技术且订单充足,仍然具有通过重整程序恢复生产能力、盈利能力的可能。据此,长沙中院确立了“尽快重整挽救危困企业、妥善解决职工安置、避免企业停产影响当地经济发展”的总体思路,同时指导管理人迅速驻场监管,妥善安置118名职工,及时开展债权审查、对外债权清收、清产核资、评估审计、招商引资等工作。为促成招商引资、尽快成功重整,长沙中院多次协调管理人、赛尔公司管理层、主要债权人等各方主体充分沟通重整方案,决定通过“先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后公开选定投资人”的方式进行重整。
2019年4月25日,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19年5月24日,长沙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其重整程序。2019年7月20日,赛尔公司重整投资权益以7600万元拍卖成交。
依重整计划,债权人获得相应受偿,普通债权受偿率高达41%,投资商已办理完毕股权变更手续,赛尔公司已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实现重生。2020年4月21日,长沙中院依法确认赛尔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先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后公开选定投资人”方式实现高效成功重整的典型案例。本案创新重整思路,在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通过公开拍卖重整投资权益的方式进行重整,采取价高者得的市场化方式确定重整投资人,大大提高重整的效率和成功率,充分发挥了重整制度价值,为日后重整案件确定重整投资人提供了新思路。该案充分体现破产法律制度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妥善解决118户职工安置难题,化解遍布全国22省34市共计138户债权人的债务问题,盘活土地厂房等生产要素;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程序的特殊功能,实现困境企业涅槃重生,对于助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案例2
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置业公司)系一家房地产企业,其开发的博林金谷住宅小区位于长沙天心区中心地段,小区体量大且拥有绿化山林,前期住宅项目进入市场时颇受购房者青睐。2014年底,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对外债务,致使部分房屋交房后无法办证,部分工程烂尾无法如期交房,从而引发数百名购房业主强烈不满,多次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2018年4月18日,长沙中院受理债权人对汇丰置业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采用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
二、审理情况
汇丰置业公司自2014年即出现严重资金问题,负债金额巨大,债权人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矛盾尖锐复杂,公司开发的博林金谷住宅小区是长沙有名的烂尾楼盘,涉小业主众多。长沙中院指导管理人迅速完成接管,并多方筹措资金恢复施工,解决业主反应强烈的办证等遗留问题,取得了业主债权人的理解与支持。同时,长沙中院指导管理人开通微信公众号,将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在公众号上公布,做到全程公开透明。案件受理后四十余天即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在会上对汇丰置业公司的资产状况以及债权债务情况进行了全面通报,各项决议获高票通过。基于汇丰置业公司尚有一百一十余亩未开发土地,具有重整价值,债权人和债务人均申请对该公司进行重整,长沙中院经审查后于2018年11月26日裁定汇丰置业公司重整。结合资产评估价值,管理人设定了严格的招募条件,公开招募确定了重整投资人。经过与债权人、债务人及重整投资人多次磋商,管理人起草了重整计划草案。2019年9月20日,汇丰置业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获表决通过。2019年9月25日,长沙中院裁定批准汇丰置业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汇丰置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为三年,工程款债权、抵押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实现100%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达12%。
该案债权申报金额1,648,425,684.38元,确认金额达1,283,691,568.79元。目前,工程款债权和小业主普通债权现已基本清偿完毕,职工债权已全额清偿完毕,税款债权和抵押债权已部分清偿。汇丰置业公司营业事务已经恢复,烂尾的四栋楼房启动续建,竣工验收办证等工作有效推进,小区数百户业主的住房问题得到解决。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通过破产重整盘活存量房产和土地,实现债务人企业涅槃重生的典型案例。在审理过程中,长沙中院确立了“公开、公正,切实保障民生合法权益”的审理思路,做到公开透明,公正合法;准确识别债务人企业的重整价值,实现了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的程序转换;与天心区委区政府联动,多次召开协调会听取主要债权人与意向投资人的意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既使投资人消除了投资顾虑,也取得了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最终确保重整计划草案得以高票通过;充分利用司法网拍的优势助力汇丰置业公司销售存量房屋,及时回款,及时偿债。本案的审理,是通过破产审判优化营商环境的有益尝试,为长沙烂尾房地产项目复盘新生提供了有益样本。
案例3
湖南和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和一置业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湖南和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一实业公司)创办于1991年,是湖南省涉及酒店业、房地产业、旅游业等领域的跨行业集团公司,旗下成立有6家子公司、34家孙公司,纵横全国14个地级市,其“和一酒店连锁”品牌为省内知名酒店品牌。因和一实业公司盲目扩张,同时运营多个项目,现金流不足以支持其高速发展。2016年5月,和一实业公司资金链断裂,引发严重债务危机,旗下子公司、孙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全面瘫痪,旗下酒店被迫停业、地产项目遭遇停工,批量员工因欠薪罢工离职,大批债权人通过起诉、闹事、曝光等各种途径讨债维权。经审查,公司负债14亿余元,涉及债权人700余人,而资产不足11亿,已经严重资不抵债。
二、审理情况
根据债权人的申请,长沙中院分别于2016年12月2日、2017年5月4日裁定受理和一实业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湖南和一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一置业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同一机构担任管理人接管两公司。管理人对两家公司进行清理后认为,和一实业公司、和一置业公司在股权控制、业务经营、财务往来、公司人员、抵押担保等方面存在高度混同,和一置业公司严重丧失法人独立意志以及独立财产权,据此申请对两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同时,两公司以其名下拥有的资产较为优良,其子公司孙公司自愿以其部分公司资产用于偿还母公司所负债务,企业仍有挽救的价值和希望为由,向长沙中院申请实质合并重整。
长沙中院为提高重整的可行性,指导管理人在清算程序中尝试开展预重整工作,通过与债务人、债权人充分沟通协商,预先起草了《重整计划草案》。2018年12月26日,长沙中院组织召开和一实业公司、和一置业公司债权人会议,会上高票表决通过了清算转重整报告、合并重整报告及合并重整计划草案等重要决议。后长沙中院裁定两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批准合并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除和一实业公司和和一置业公司名下既有资产外,将子公司孙公司名下尚能稳定经营的优质项目纳入重整范围,但在破产程序外独立运营,接受监管,产生经营收益与既有债务人财产共同用于清偿债务。经过多次协调,在取得优先债权人的支持后,重整计划将职工债权作为第一顺位予以全额清偿;对涉及人数占比最多、平均年龄最大的产权式酒店债权人,以宜章项目独栋专项住宅产权置换方式清偿债权;对普通债权人设置现金清偿和以物抵债两种清偿方式,确保各类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实现。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探索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实现企业集团整体脱困重生的典型案例,也是湖南省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对分别进入破产程序的关联企业首先在程序上进行合并审理,在确认企业间人格高度混同、资产负债无法区分以致损害债权人利益,且取得债权人多数表决同意后,将和一实业公司和和一置业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件审理中,长沙中院综合考虑企业的现状、运营价值、清偿能力、资产负债等因素,从实现整体债务危机化解,提升资产处置效益和降低成本等角度着手,充分发挥债委会的沟通桥梁作用,指导管理人探索出了“严格主体、分别处理、实质合并、分块盘活、整体化债”的市场化债务化解思路,综合运用“现金清偿+产权置换+以物抵债”等多元化债务化解方式,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尝试进行预重整提高重整成功的可能性,大大缩短案件的审理周期,不仅使债权人的整体清偿利益得到有效保护,还助力债务人企业整体脱困重生,凸显了破产保护的价值理念,为通过司法手段保护民营经济提供了有益借鉴。
案例4
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湘联科技有限公司协同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联股份公司)成立于2011年,是一家民营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其中国有股份占比超过40%)。公司专注于智能遮阳、银行安防、高性能门窗、幕墙、物流装备等领域,是一家集科研、生产、销售、安装、服务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拥有行业目前唯一一家省级“新型节能门窗与智能遮阳”工程技术中心,专利127项,参与了多项行业标准的制定,被认定为“湖南省小巨人企业”。湘联股份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上市,成为中国建筑外遮阳行业第一股。湖南湘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联科技公司)是湘联股份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湘联股份公司43.22%股权,法定代表人陈为军持有湘联科技公司100%的股权。陈为军系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曾获得“中国建筑遮阳十大领军人物”“长沙市优秀创新创业企业家”等称号。
湘联股份公司成立后,迅速进行扩张,并且在对外投资过程中遭受挫折,导致巨额负债无法清偿。作为第一大股东,湘联科技公司为湘联股份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亦因此陷入困境。经债权申报和审查,管理人确认两公司债权金额合计约2.5亿元,其中职工债权金额约397万元(含社保费用)。两公司均资不抵债,且有多起诉讼、执行案件,公司厂房被查封,面临停止经营的局面。
二、审理情况
2019年9月26日,长沙中院裁定受理湘联股份公司和湘联科技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基于两公司系母子关系但尚未达到实质合并条件,长沙中院为提高审理效率,决定对两公司进行程序合并重整,通过竞争选任方式面向全国选任了同一家机构担任两公司管理人,并同意两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本案受理时,湘联股份公司业务已经停滞,多数员工离职待岗,公司账户上已无可供支配资金,短时间难以找到同行业且满足重整目标的外部投资人。为了提升重整成功率,长沙中院确定了“恢复企业活力与重整程序推进并行”的审理思路:与相关政府部门形成联动,及时解决开具营业所需税务发票的问题,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协商推进“腾笼换鸟”工作,回收部分资金用于恢复企业生产经营;与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充分沟通,争取重整专项贷款,引入共益债务,补充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引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升级产业结构,引入合作主体,获得资金及业务订单的支持。经过多方面努力,在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湘联股份公司基本恢复经营,多数职工回到工作岗位,引入多方合作主体,企业基本恢复造血能力。在此基础上,长沙中院指导管理人和债务人在广泛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重整计划草案,并将前期成果纳入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明确采用现金清偿、留债清偿、债转股以及鼓励债权人参与投资以产生的新增利益实现特殊清偿等方式偿还债务,同时,将部分股权调整至新的平台公司,采取股权激励方式,吸引投资主体。2020年8月21日,湘联股份公司、湘联科技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湘联股份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湘联科技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湘联股份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获全部债权组表决通过。2020年8月24日,长沙中院裁定批准湘联股份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亦依法裁定批准湘联科技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破产不停产”的典型案例,也是长沙中院受理的第一起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例。长沙中院在识别企业重整价值的基础上,区分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在程序上协同开展各项重整工作,有效提高了审判效率;指导管理人与债务人企业创新采取共益债融资、“腾笼换鸟”等方式获得企业生产资金,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稳定职工群体,实现了资产保值增值,增强了债权人和合作主体的重整信心。通过整合企业优势资源、创新经营模式、升级产业结构、推行股权激励等方式吸引多方合作主体,助力企业摆脱困境,重获新生,充分彰显了破产审判在拯救危困企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重大价值。
案例5
湖南有色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有色重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协同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湖南有色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色重机公司)是一家生产矿山机械的龙头企业,系中国五矿湖南有色集团成员单位之一,创建于2006年,主要从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建筑工程、石油工程等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所需重大高新技术装备的研发制造,是中国矿山、冶金工程机械装备制造企业的新兴力量,还是湖南省首批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之一。2017年,因市场原因,有色重机公司经营逐步停摆,失去造血能力,被列入国务院挂牌督办、限期破产关闭的“僵尸企业”名单。由于有色重机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后被多家债权人起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湖南有色重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机械公司)是一家以生产和销售液压静力压桩机、筒式柴油锤桩机为主业的高新技术企业,系有色重机公司下属子公司,创建于2010年。由于企业自身经营方针问题,众多销售款未能收回,企业产品因受到国家产能调控的影响无法及时出售,产品积压,部分应收款项未能及时收回,最终资金链断裂,企业经营亏损,资不抵债。
二、审理情况
2018年6月25日,长沙中院裁定受理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有色重机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通过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管理人经调查发现有色重机公司下属子公司工程机械公司亦严重资不抵债,具备破产原因。管理人将该情况及时向主要债权人通报,后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长沙中院申请工程机械公司破产清算。2018年12月20日,长沙中院裁定受理工程机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由有色重机公司管理人接管该公司,协同进行破产清算。2018年9月6日和2019年3月5日,长沙中院分别组织召开有色重机公司和工程机械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高票通过了各项决议。在案件办理中,长沙中院指导管理人在对两公司进行快速清理的同时,结合公司资产情况提前起草《财产变价方案》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表决通过,将两公司的整体资产(包含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机械设备、存货、成品、半成品、生物性资产、应收账款等)在网络拍卖平台公开拍卖并一次性成交,有色重机公司资产的成交价格超过1.38亿元人民币,工程机械公司资产成交价溢价率达68.07%。
三、典型意义
本案以法治化、市场化方式实现国有“僵尸企业”快速出清,长沙中院指导管理人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工作,并采取整体拍卖方式成功处置破产资产。该案是长沙市首例破产资产整体拍卖成功的案例,实现了资产快速变价,节省了案件办理成本,为债务清偿争取了时间,节约了司法资源。在破产资产整体司法拍卖成交率较低的现状下,该案在全国范围内亦具有典型意义。本案还是湖南省首例由国务院督办的国有“僵尸企业”破产案件,通过本案审理,盘活了闲置资产,实现了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资产价值效益,为全市国有“僵尸企业”有序出清提供了模板。
案例6
湖南湘电长泵长一制泵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湖南湘电长泵长一制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一制泵公司)成立于1999年8月25日,为长沙水泵厂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泵类产品及配件、通用机械、机电产品的生产及销售。近年来由于行业同类产品竞争激烈,加之公司产品在技术及成本控制上没有优势,公司经营逐渐陷入困境,于2016年6月起停产停工。经审计,截至2018年11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率高达226.98%,遂申请破产清算。2019年3月26日,长沙中院裁定受理长一制泵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审理情况
在案件办理中,管理人对长一制泵公司的资产、负债及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审核后发现,长一制泵公司名下无任何不动产,银行账户上仅余6,821.59元。此外,因长一制泵公司系生产型企业,其财务账册上显示尚有大量应收账款及部分废旧库存产品。针对公司资产结构的特殊性,长沙中院指导管理人及时委托审计机构重点对公司应收账款进行审核,协同管理人对每笔债权的回收可能性进行分析,并分类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清收。对于有催收价值、具备相应证据材料且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应收债权,管理人在发函催收无效后,选择诉讼追收;针对原采取外包销售形式形成的应收账款,与原外包销售人员及时取得联系,利用其与各欠款单位的良好业务合作优势,委托其继续进行清收。在征求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按一定比例向该销售人员支付清收费用;针对回收可能性较低的应收账款,采取打包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理。对于公司部分废旧库存半成品,在参考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的基础上采取现场竞价处置,最终均溢价成交,其中电机产品溢价率达83%。通过上述措施,长一制泵公司实现了职工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达5%。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积极探索破产财产管理和处置新方式的典型案例。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以后,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变价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尤其是主要资产构成为应收账款的生产型企业,如何挖掘和收回外部账款是破产案件得以妥善处理的关键。本案中,长沙中院指导管理人在通过常规途径清收账款的同时,引入提成激励机制调动业务员的积极性,最终将数百万账款成功追回。同时,采取现场竞价方式对企业的库存废旧产品进行处置,以最低的处置成本实现了资产价值的最大化,最大程度地提高了债权清偿比例,为破产审判在依法清理僵尸企业过程中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提供了有益经验。
案例7
湖南航天卫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湖南航天卫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航天卫星公司)是一家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卫星通信、移动通信和卫星电视接收设备、有线电视设备、器材及其他机电产品和销售有线电视器材设备的企业,系中国航天科工集团068基地直属军民结合型国有企业。2013年12月起,航天卫星公司停止经营,该公司成立清算组进行自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发现公司严重资不抵债,遂向长沙中院申请破产清算。2018年1月4日,长沙中院裁定受理航天卫星公司清算组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审理情况
航天卫星公司系军民结合型国有企业,经审查,公司的负债总额为60,167,159.37元,控股股东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司最大债权人。长沙中院受理该案后,指导管理人迅速完成对航天卫星公司人财物的接管,并明确探索适用破产简易程序审理该案,缩短债权申报期限,尽职调查、债权申报和审查、专项审计等工作协同推进。2018年9月11日,长沙中院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会议全票通过各项方案。2018年12月5日,长沙中院依法宣告航天卫星公司破产。同月15日,财产分配方案获债权人会议全票通过。11笔职工债权获得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为14%。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僵尸企业”快速出清的典型案例。在审理中,长沙中院指导管理人充分利用清算组的工作成果,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对债务人企业的接管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及审查工作;与关联企业充分进行对接,争取其支持,妥善安置企业职工;针对数十位临近退休职工的安置问题,积极与相关部门对接,采取灵活就业方式实现了退休职工在工作待遇上的平稳过渡;针对原股东不当分配公司红利问题,指导管理人充分研判胜诉可能性,最终通过诉讼途径向原股东进行追收,成功追回资产近60余万元,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8
长沙赛普尔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长沙赛普尔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普尔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智能化仓储设备、节能环保设备和信息技术工程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于2015年爆发债务危机,遂停止生产经营。2018年6月15日,赛普尔公司以其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长沙中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2018年7月11日长沙中院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并通过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
二、审理情况
长沙中院受理该案后,指导管理人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同时聘请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审计。经调查,赛普尔公司名下不动产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已被执行拍卖用于清偿抵押债权人的债权。公司除存放在天津和内蒙古仓储的两套未交付合同相对方的定制设备以及一项对外投资股权外再无其他资产。本案共接受债权申报150笔,其中涉及民间借贷债权115笔,金融类债权4笔,业务合同类债权16笔;申报债权总额253,640,206元,其中民间借贷167,179,398.97元,占债权总额的65.91%,金融借款42,163,722.97元,业务合同类债权金额44,297,084.95元。经管理人调查,2005年至2016年期间,赛普尔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琳以公司项目需要资金为由,承诺给付12%至50%不等年利率的利息,通过亲朋介绍、给员工下达借贷任务等方式,以赛普尔公司及湖南力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名义向外借款,以借新还旧方式持续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所得资金均流向赛普尔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琳等人的个人账户。经审计机构审计,截至2016年7月30日,赛普尔公司应收“董事会”往来款余额为41,505,283.96元,而该“董事会”实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琳等人组成。同时,从公司的经营事务来看,赛普尔公司除蒙昆项目、中烟项目外并无其他重大合同业务,且在该两项目中,赛普尔公司在收取了合同相对方的主要货款后,并未如期履行合同义务,由此导致公司增加负债4000余万元。赛普尔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琳因涉嫌骗取贷款罪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根据以上调查结果,长沙中院多次组织管理人对赛普尔公司申请破产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研讨,认为赛普尔公司借贷类债权金额巨大而并未实际用于公司经营,筹集资金规模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明显不成比例,且在破产程序中无法追索赛普尔公司筹集的巨额资金,赛普尔公司存在假破产真逃债的极大可能。因此,合议庭经充分讨论后裁定驳回赛普尔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指导管理人与公安机关进行对接,将在案件办理中发现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审慎审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典型案例。在已被裁定受理的破产案件中,当查明存在公司巨额财产下落不明,公司与股东财产和债务混同,实际控制人转移、隐匿公司财产且涉嫌经济犯罪等情况时,人民法院通过驳回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有效遏制债务人利用破产恶意逃债的企图。本案是在破产审判中准确把握违法行为入刑标准,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典型案例。
案例9
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岳公司)于1975年7月21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等。2014年,公司前总经理的意外离世致使公司管理混乱,生产经营陷入停滞状态,连续几年均未对外承接工程。2018年12月13日,长沙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望岳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审理情况
长沙中院受理望岳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立即以公开选任方式选定管理人。经管理人对望岳公司的资产、负债及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审核后发现:望岳公司名下无任何固定资产,银行账户余额不足1,000元,背负债务高达1.7亿余元,严重资不抵债,如进行破产清算,债权人债权极大可能零清偿。公司涉诉涉执行案件达210余件,多数执行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多方上访。因公司常年未实际经营,管理人未接管到任何财务资料,案件面临无法全面清算的可能。望岳公司系建筑企业,其名下有九个建筑施工资质,但由于多年未进行维护,其价值可能存在严重贬损。鉴于以上情况,长沙中院指导管理人一方面向专业机构咨询施工资质的现有价值,另一方面向债务人实际控制人及债权人充分释明望岳公司的现状,告知其如进行破产清算,公司及其名下的施工资质均会被注销,将无任何财产清偿债权,进而引导债务人和债权人通过破产和解或重整程序盘活公司的无形资产价值用于偿债。在管理人的协调和磋商下,望岳公司向长沙中院提出破产和解申请,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2019年10月16日,长沙中院组织召开望岳公司债权人会议对望岳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转破产和解申请以及和解协议草案进行表决,该两项事项均获得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依据和解协议,社保债权、职工债权获得全额清偿,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达15.01%。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破产清算转破产和解成功的典型案例。长沙中院坚持市场化破产理念,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了破产清算到破产和解的程序转换,和解协议获得顺利通过并成功履行,实现了资源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债权人的清偿率,化解了社会矛盾,充分彰显了破产和解简便、高效且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双赢的制度价值。该案是探索最优程序以高效化解企业债务危机的典范。
案例10
湖南明辰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一、基本案情
湖南明辰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辰生化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22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生物、化工产品的研制、开发与投资,注册资本人民币壹千万元整。自2007年以后,该公司生产经营处于停滞状态。2013年10月9日,因未进行工商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2014年11月5日,长沙中院受理债权人对明辰生化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审理情况
明辰生化公司由于长期处于经营停滞状态,财务凭证不齐全,债权数额巨大且难以认定,关联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错综复杂,公司资产或被拍卖或被查封冻结。但该公司属于危爆品生产企业,其生产资质需经过严格的行政审批,在同行业中其生产资质以及生产设备仍具有一定价值,具备招商引资的潜力和条件。
2016年6月22日,长沙中院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会上明辰生化公司提出愿与各债权人通过和解方式解决债权债务,并承诺在两个月内与各债权人达成和解,全体债权人对该种方式均表示同意。基于该案双方当事人均有和解意愿,长沙中院依法对明辰生化公司的申请予以批准,并要求管理人在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和解时提供专业指导。在指定期限内,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债权债务处理协议,长沙中院依法予以确认并终结破产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债务人与债权人自行和解成功的典型案例。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和解意愿,妥善化解复杂债权债务纠纷,适时引导当事人达成可行的债务清偿协议,既提高了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又及时帮助困境企业化解债务危机,实现企业再建重生,有效避免了社会资源的损失与浪费。
来源丨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编辑丨刘芸